释义 |
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无效确认权,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 主张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