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如何计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如何计算? 退休后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其中: 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 2.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 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二、宁夏省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那个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建议国务院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国务院责成福建省政府撤销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关于下岗退休职工除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外还要“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纠正其错误做法,还下岗退休职工以公道。 我们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叫我们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我们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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