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您是怎么做的? 被拆迁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如果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