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容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该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基准值 |
释义 | 污染排放标准,也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国家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制定这种标准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是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也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环境质量标准包含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生物环境质量标准四类。环境质量标准适合于全国范围,地方只能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补充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允许含量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参数是环境中污染物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等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或浓度。 环境质量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种不同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人和其他生物等)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的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定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一般具有法律强制性。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允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环境质量标准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