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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包凭证上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释义
    三包凭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信息、销售单位信息、消费者信息、维修记录等,销售者应负责填写。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修理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退货,并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三包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这一规定。
    法律分析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晌让;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此谨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森竖能正常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结语
    三包凭证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家用视听商品的详细信息以及销售者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包括修理、换货或退货。若产品经修理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免费调换或退货,并追究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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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