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3、商品产地;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5、销售者印章;6、发货票号码;7、销售日期;8、安装调试日期;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11、维修记录,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三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