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是不动产还未办理登记,动产还没有交付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善意取得方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1.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的,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2.造成原所有权利人损失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财产还能不能要求返还呢 善意取得不能要求返还。当买受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人那里购买的,受让人即获得了此物的所有权。所以这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三、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取得吗 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债务人有逃避债务偿还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才能行使的,但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