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时效什么时候改为三年? |
释义 | 诉讼时效变为三年,但若未满两年则顺延计算,不重新计算。人民群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酒店、餐厅、娱乐场所费用、客运运费、短期劳动报酬和小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法律分析 1、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三年是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实施时还没届满两年诉讼时效的,顺延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注意,是继续连续计算下去,而不是重新计算,意即知道过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而不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3、人民群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以下情况为一年:酒店、餐厅和娱乐场所需要支付住宿、餐饮、门票等费用;要求支付客运运费;要求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短于3个月的;自然人存放的小物品丢失或损坏。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时效的变动对诉讼当事人有何影响? 民事诉讼时效的变动对诉讼当事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将时效改为三年意味着当事人在追求民事索赔时拥有更长的时间窗口。这使得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准备诉讼材料、寻找证据并咨询律师。同时,这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解决争议,可能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然而,对于被告方而言,时效的延长可能会增加被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密切关注时效的变动,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民事诉讼时效的变动对当事人产生重要影响。从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当事人在时效届满前未提起诉讼的,可按照顺延计算三年时效。然而,对于特定情况如酒店、餐厅、娱乐场所费用、客运运费、劳动报酬期限短于3个月、小物品丢失或损坏等,时效仍为一年。这一变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准备和解决争议的时间,但被告方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时效变动,并采取适当法律行动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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