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在教育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卫生防疫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幼儿园学生同等待遇(军队幼儿园教师也可参加驻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推进军队子女学校转型升级,调整后的军队子女学校将统一命名为“xxx八一学校”,并与名校“牵手合作”,共建共享资源。建设军人子女教育食宿站:军队提供经费保障、地方给予特殊入学政策,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可采取利用空余房地产、租赁民房等方式新建改建军人子女教育食宿站。“平台+教育”服务模式:鼓励军队研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信息系统,建设集政策咨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于一体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并推动优质学校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和教育欠发达地区开展线上教育,边缘地区军人子女也能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保教费是部队为0 6周岁的军人子女发放的一笔保育教育补助费,按照每月150元发放。 2021年4月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当中指出:军人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免收保教费。而未入军队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军队给予保教补助,并适时提高标准。 一、文职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文职人员履行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