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机动车违停处罚规定如下: 1、如果不妨碍交通的,交警一般只进行口头警告,并将车子移到可以停的地方; 2、如果妨碍交通的,则会进行20到200元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在或者拒绝驶离的,可以依法拖至安全的地点;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4、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哪些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