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法定赡养义务人包括如下主体: 第一,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其次,意定赡养义务的规定如下: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再次,赡养义务的鼓励机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非法定,如果两方之间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的话,应当遵守,不遵守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虽未做强制性规定,但是鼓励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