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取得的财产可以有很多,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解释 ——以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衡量为基点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应当是无权处分。 法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受让人加以保护,实源于对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由此展开的价值衡量。保证一个本着诚信而行为的交易主体能在一个社会公认的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乃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这里交易中的第三人实际上并非某一个单独的人,而是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化身。当原所有权人与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占有为主的公示制度所反映的权利状态的不特定第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如果否认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占有的公示权利状态而由第三人承受交易风险,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交易人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进行调查,以确保其欲与之交易的物权状态的正确,如此一来,不仅对维护安全无益,也将导致交易效率的低下。因此, 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正是无权处分下善意第三人(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偏向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一边,这显然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对这种信赖利益的保护,正是对交易安全、秩序及效率的保护。可以说,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中,对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进行妥当解释,自然也必须以此为基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