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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的效力应该是什么
释义
    物权效力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如下: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区别
    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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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