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公司拒绝赔付患有慢性肾病的保单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进行判断,同时,患有慢性肾病的投保人是否需要提供病历也需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法等内容。” 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间等内容单方面修改。” 3.《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于需要核实的事项,应当在七日内告知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不得无故拖延。” 4.保险合同中关于赔付范围、条件和申请手续等方面的具体条款。 总结:在保险合同中,重疾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应该有具体的协议内容,除非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投保人患有慢性肾病本身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充分理由。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病历以便进行核实,投保人应当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但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