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职工享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第五,应得的生育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同。 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公司一般不能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跟员工协商,员工也可以拒绝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孕妇同意,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跟公司违法辞退孕妇要支付的赔偿金,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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