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结执行的情形 |
释义 | 执行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法律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 终结执行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是为解决无法或无继续执行必要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结束执行的条件;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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