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一个人骚扰需要哪些证据 |
释义 | 告一个人骚扰需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骚扰是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的行为。 不同类型的骚扰行为,其发生率也不同。性骚扰在中国的发生率约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在电话骚扰方面,缺乏明确的发生率统计,但数据显示,每年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受理数以十万计的电话骚扰举报信息,电话骚扰对生活仍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垃圾短信方面,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约占全部手机短信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 骚扰行为会长期存在,但严重的一次性事件有时也可被定义为骚扰。 骚扰包括以下行为: 1、对他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开玩笑或发表歧视性的言论; 2、由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威胁或恐吓他人; 3、在他人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接触,例如触摸、轻拍、捏、掐。 骚扰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 1、性骚扰。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适; 2、电话骚扰。电话骚扰指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拨打电话进行商业营销或恶意骚扰; 3、垃圾短信。垃圾短信是指并非用户所需要且对用户造成骚扰,只会消耗接收者时间,侵占接收者手机存储空间的短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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