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规定接取自来水会怎样? |
释义 | 私自接自来水将受到处罚,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行为包括未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私自连接供水管网等,可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严重情节可停止供水。城市供水要求规定了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设施的检修维护,用水单位必须经验收合格并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并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法律分析 一、私自接自来水如何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二、城市供水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2、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3、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结语 私自接自来水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连接自建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抽水,以及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停止供水。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用水单位需经验收合格并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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