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刷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反不当竞争法。证明刷单事实的举证责任为辩方及商家。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审理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控方出示被告人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及关联银行卡明细证明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的,被告人辩解电子数据记录的交易总额中有部分交易系刷单形成,此时人民法院应将证明刷单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辩方;有客观原因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法收集刷单证据的,辩方应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收集相应的刷单证据,协助查明被告人销售假冒产品的确切数量。刷单证据收集不能的,应当认定人民检察院用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电子数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