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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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