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第三人是对方处于善意或者不是故意、没有恶意的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一定的困扰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从法理上讲,善意相对人是没有过错或者犯罪动机的,是出于没有恶意的行为,不能归咎为犯罪。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