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写合同时一般不需要见证人或律师,法律没有签合同时需要律师或见证人的强制性要求;2、如果签署合同时,有见证人或律师也是可以的,并无不利影响,可以由上述人员对合同签署等情况进行证明。3、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4、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