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要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其他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缴费的金额按照不同的标准来缴纳,若是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缴纳费用在五十到五百元之间,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的按照比例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