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后兼职是否违反劳动法 |
释义 | 下班后兼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禁止员工在下班后兼职其他工作,只要兼职不影响工作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有制定有关于此方面的规章制度。 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是一种利益关系。 兼职的人员来源如下: 1、发挥余热的离休,退休人员; 2、学有专长的科学技术人员; 3、上班族有固定工作的人在业余时间比较宽裕,还有额外的精力和能力的教师,演员,医生,新闻记者,报刊,运动员等等; 4、正在上大学,读研,读博等继续深造,职业学院,高中毕业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学生群体; 5、毕业后待就业的年轻人以及原工作单位裁员下岗后临时找工作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在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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