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 家庭暴力 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 诉讼 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 》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