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报考者,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对特殊工作职位可以限定只能是少数民族才能报考,但在录用上对少数民族报考者没有加分。 公务员招考改革制度为少数民族考生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和机会,可以让少数民族考生发挥其特长和作用。创新更加科学、合理的竞争机会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如加强审核少数民族的身份的机制,按照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比例确定合适比例的招录岗位,为少数民族提供一个更为科学、严谨的竞争平台。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