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