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借贷出现的背景有哪些? |
释义 | 1、需求决定了供给。 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工作培训费用等等,虽然资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时期内就是无法拿出这笔钱。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出现以前,个人通常可以通过向朋友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难题。 2、借贷自由,流程简单、快捷。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网友只需注册成为网络个人借贷平台的会员,在一系列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帖借钱。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相比于银行贷款复杂的手续,这种交易就像网上购物一样自由,对放贷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较方便。 3、新的理财途径。 相对于股市、不动产、黄金等其他投资品种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条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达近30%的丰厚投资收益,无疑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且,投资的门槛低,并无资金上的限额要求,这就对那些手上资金不多而又想投资的个人来说很有吸引力。 一、网贷机构违法行为有哪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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