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是申请动物防疫证书。以下是开放农场所需的相关程序:1。将育种申请书带到乡镇人民政府签字批准。 2、到县畜牧业局登记。 3、申请动物防疫证书。 4、凭动物防疫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5、到土地局签署土地备案。 6、到农业局签署土地备案。申请应当说明如何养殖,具体措施应当写清楚,否则不予登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动物防疫条件证书,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证书。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