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往往是因为另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合同的履行能力。 一、不安抗辩权有哪些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因此,单一合同和不完整的双重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期未届满的,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合同成立后,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相互承担债务; (二)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方支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应条件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相互承担债务; (二)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方支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