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执行中止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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