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1、被拘留的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暂缓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当对处罚有异议,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申请暂缓执行,说明实际困难,已经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状态,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交给办案单位; 3、公安决定,提交申请的时候,公安局会根据情况决定是不是同意。如果不会发生什么社会危险性的话,公安局一般都会同意暂缓执行。如果不同意的话,也会告诉你原因; 4、提供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应该与案件没有牵连,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有一定的监管能力,他的责任就是监督被处罚人,避免出现逃避拘留的情况; 5、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是裁决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的; 6、后期的执行,被暂缓行政拘留之后,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