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结婚的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患麻风病并且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结婚,但如果存在欺瞒对方的情形,婚姻就是无效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二者发生的情形不同:无效婚姻是因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存在构成重婚的情形、女方未达20周岁或男方未达22周岁、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由法律规定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结婚存在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受害方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撤销婚姻。 二、法院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 法院对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标准是:胁迫结婚的婚姻和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民法典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或者是隐瞒疾病结婚的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