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周口市学校划片范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20年周口中心城区各个小学划片招生区域范围公布,共19所小学,含一所市直小学周口纺织路小学。 周口中原路小学 招生区域:Y004乡道向北至孟庄南路,向东至周口大道,向南至建设东路,向西至大庆路,向北至川汇路,向西至八一路,向北至Y004乡道,该封闭区域。 周口刘方平小学 招生区域:龙源路向北至七一路,向东至永丰路,向南至黄河路,向东至富民路,向南至太昊路,向西至龙源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回民小学 招生区域:中州大道向北至沙颍河,向东至八一路,向南至人民路,向西至六一路,向南至七一路,向西至界牌街,向北至人民路,向西至中州大道,该封闭区域。 周口新民小学 招生区域:健康街向西沿富强街至三义街,向南至庆丰街,向东至华山路,向北至文昌大道,向西至新民路,向北至建设路,向西至健康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李庄小学 招生区域:工农路向北至交通路,向东至大庆路,向北至南高庄街,向东至尽头,向北至育新街,向东至建安路,向北至沙颍河,向东至梧桐路,向南至交通东路,向西至大庆路,向南至黄河路,向西至工农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实验小学 招生区域:工农路向北至中心医院沙颍河,向东至厨具市场西胡同、建安路,向南至育新街,向西至南高庄街胡同,向南至南高庄街,向西至大庆路,向南至交通路,向西至工农路,向南至建新路,向西至文明路,向北至交通路,向东至工农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文化小学 招生区域:龙源路向北至汉阳北路,向南至沙颍河,向东至中州大道,向南至西大街,向西至汉阳路,向南至七一路,向西至建材北路,向北至西杨庄南路,向西至吕庄西路,向北至沙颍河,向西至龙源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韩庄小学 招生区域:川汇路向东至大庆路,向南至庆丰路,向西至华山路,向北至文昌大道,向西至五中胡同,向北至建设路,向东至商贸西路,向北至川汇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七一路第一小学 招生区域:荷花路向北至西大街,向东至中州大道,向南至人民路,向东至界牌街,向南至七一路,向东至五一路,向南至新闻街,向西至中州大道,向南至建新路,向西至长青街,向北至交通路,向东至新大新西胡同,向北至七一路,向东至荷花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五一路小学 招生区域:汉阳路向南至黄河路,向西至富民路,向南至太昊路,向东至汉阳路,向北至莲花路,向东至中州大道,向北至黄河路,向东至工农路,向北至建新路,向西至六一路,向北至交通路,向西至五一路,向南至新闻街,向西至中州大道,向南至邦杰西街,向西至长青街,向北至新闻街,向西至汉阳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八一路第二小学 招生区域:太清路向东至八一路,向南至川汇路,向东至商贸西路,向南至建设路,向西至五中胡同,向南至文昌大道,向西至新民街,向北至建设路,向西至景秀北城东胡同,向北至兴业路,向西至健康街,向北至太清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颖河路小学 招生区域:中州路向南至沙颍河,向东至大庆路,向北至庆丰路,向西至三义街,向北至人和街,向西至中州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作坊小学 招生区域:太清路向西至汉阳北路,向南至沙颍河,向东至中州路,向北至人和街,向东至复兴路,向北至建设路,向西至中州路,向北至商南高速,向西至贾鲁河,向南至太清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闫庄小学 招生区域:汉阳路向北至西大街,向东至芙蓉街,向南至七一路,向东至长青街,向南至建新路向西至汉阳路,向北至交通路,向西至建材路,向北至七一路,向东至汉阳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建设路实验学校(小学) 招生区域:中州路向北至商南高速,向东至健康街,向南至兴业路,向东至景秀北城东胡同,向南至建设路,向西至健康街,向南至富强街,向西至复兴路,向北至建设路,向西至中州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七一路第二小学 招生区域:沙颍河向东至中心医院东胡同,向南至人民路,向西至工农路,向南至交通路,向西至文明路,向北至育新街,向西至军分区南院中线,向北至七一路,向西至八一路,向北至沙颍河,该封闭区域。 周口榆树园小学 招生区域:芙蓉街北段向北至西大街,向东至荷花路,向南至七一路,向西至新大新西胡同,向南至交通路,向西至长青街,向北至七一路,向西至芙蓉街北段,该封闭区域。 周口六一路小学 招生区域:五一路向北至七一路,向东至六一路,向北至人民路,向东至八一路,向南至七一路,向东至军分区南院中线,向南至育新街,向东至文明路,向南至建新路,向西至六一路,向北至交通路,向西至五一路,该封闭区域。 周口纺织路小学 招生区域:龙源路向北至沙颍河,向东至吕庄西路,向南至西杨庄南路,向东至建材路,向南至交通路,向东至汉阳路,向南至黄河路,向西至永丰路,向北至七一路,向西至龙源路,该封闭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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