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政制裁是由国家财政机关对违反国家财政法令、制度、政策及纪律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进行的经济处罚。它是维护财政法规执行、保证财余尺政收入、控制财政支出按预算进行、提高国家资金利用率的必要手段。它是财政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财政制裁办法包括: 停止或收回预算拨款,通知银行扣交应交款项,加收滞纳金,处以偷漏税款数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财产等。对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局猛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竖腊高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