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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