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一、什么是恶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恶意逃债,企图规避债务。 二、设立撤销权的前提是什么 设立撤销权的前提如下: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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