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订立合同时需避免以下情况:1.因重大误解;2.因显失公平;3.因欺诈;4.因胁迫;5.因乘人之危。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行为人遭受较大损失,应避免发生。 法律分析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错误地认识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图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履行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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