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该制度。 法律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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