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宁波高温补贴标准及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根据不同作业类型分别为225元、180元和145元。用人单位需根据气温调整作业时间,达到一定温度要求时需停止室外作业或缩短作业时间。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岗位。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从事高温作业。支付高温补贴只能以货币形式发放,用实物代替违法。 法律分析 一、宁波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宁波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二、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措施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支付高温补贴的时间是从6-9月四个月时间。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国家对高温补贴的发放是强制规定了,它只能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用实物代替高温补贴是违法的。 结语 根据宁波市的规定,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需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包括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预报调整作业时间,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应注意,高温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用实物代替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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