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有毒食品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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