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从既有的审判经验来看,法官在面临这样的窘境时,一般会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较新颁布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2、目前,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批准”等同于“制定”进而认为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