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提取的是住房公积金,不过是以租赁的形式提取房屋的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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