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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
释义
    住院病历保存时间为30年。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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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