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证据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 辩护证据不一定是无罪证据。有时一个证据具有控诉和辩护的双重性质,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为来说,属于控诉证据,就其自首行为来说,又属于辩护证据;有时一个证据中,既有控诉的内容,又有辩护的内;有些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其控诉或辩护的性质。 辩护证据通常是由辩护一方提出的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也有责任提出辩护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证据原则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诉一方没有提出辩护证据的责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有助于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一、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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