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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什么
释义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一、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
    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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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