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及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维护其共同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其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③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即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包括: (1)主持债权人会议; (2)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议决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在通过和解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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