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
释义 | 恶意串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手段,共同限制竞争、抬高价格、排斥竞争对手、分割市场等行为。恶意串通行为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打击。 要认定恶意串通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行为的协同性。恶意串通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如果只有一个市场主体在行动,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2. 行为的目的。恶意串通行为通常是为了限制竞争、抬高价格、排斥竞争对手、分割市场等,如果行为的目的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3.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恶意串通行为通常采用协议、约定、联合招标等方式,通过限制竞争或排斥竞争对手来实现其目的。 4. 行为的后果。恶意串通行为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行为的后果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如果以上几个因素都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具体的市场情况和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凭一种因素就做出判断。如果您遇到了恶意串通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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