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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上的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释义
    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但其因语义笼统、范围模糊、规范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适用法律难度增大。通常认为,恶意串通规则的构成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察。主观方面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此“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从司法实践的审判结果来看,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内心,法院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与此同时,在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应当注意予以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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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