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主动申请。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当事人自愿。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 一、亲子鉴定条件: 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本人对鉴定的意见; 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3、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二、亲子鉴定流程: 1、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法院、法律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直接个人委托司法鉴定。 2、身份证: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儿童出生证(或户籍)等身份证及其相互关系证明的原件。 3、缴费抽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家抽样。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